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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和电脑是如何识别保定条形码?

作者:保定成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3 08:32:34

在超级市场或图书馆,常常看到收银员或管理员将商品或图书外包装上的保定条形码放在条形码阅读器上轻轻划过,电脑显示屏上就会立刻出现该商品或图书的名称、单价等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实际上是计算机联机系统通过条形码阅读器读入条形码数据,根据读入的数据在计算机数据库内检索相应信息,然后将结果显示出来的过程。条形码阅读器是怎样读取条形码的呢?最常见的条形码阅读器有笔式、卡槽式、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等,它们的发光光源有发光二极管、激光和其他光源形式,按工作方式可分为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笔式条形码阅读器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是一种移动式(手持式)条形码阅读器。

操作时只要将笔头有小口的一端对住条形码,与条形码成垂直方向作匀速直线运动,条形码信号便通过电缆进入计算机。由光源发出的光,经透镜聚焦、反射镜反射,将光线照到条形码上,条形码上“空”的部分反射率高,“条”的部分反射率低。反射的光经透镜聚焦及光栅隔离,由光敏元件接收。由于空”、“条”之间的反射光强度不同,在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时,就得到一组高低不同的电平信号,再经译码装置转换成一组数字信号。如果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移动得不均匀,则得到的信号就不准确。

卡槽式条形码阅读器与笔式条形码阅读器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通常是将卡槽式阅读器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上,例如安装在收银机的工作台上。在工作时只要将印有条形码的地方在卡槽阅读器头上划过,即可读取条形码信息图像传感器式和激光式条形码阅读器都不需要阅读器和条形码之间作相对运动,只要将条形码靠近阅读器,不必接触,就能可靠地读出条形码信息。但这两种装置价格比较昂贵。什么是电子书刊传统的书籍和报刊,都是把编撰好的文稿印在纸上,经装订、运输、发行,最后到读者手中。它们都是无声读物。

20世纪70年代,电子出版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崛起。1975年,计算机排版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人们把书刊用计算机排版印刷后,又把计算机内的数据作为副产品,存储在磁带、软盘上,成为书刊的电子版,或放在网络中提供检索服务。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得版式设计、文字编辑、图文合成等技术能够顺利实现。到90年代,音频、视频和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它们与文字处理的结合,使得在文字中可以加入音频、视频信号和图像,这样一来计算机上的一张普通的平面人物画像,除了可有传统的文字说明外,还可以开口说话,做出动作。这种新型的电子书籍和电子报纸,统称为电子书刊。电子书刊的载体有软盘、只读光盘、可读写光盘、图文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以及网络出版物等。

商品条形码注册指南,如何办理申请产品条码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2、公司的三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3、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2份(需双面打印,加盖公章)企业基本信息整理,填写成员信息登记表,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资料。所属当地分支机构初审,经审验无误后上报总审批。总审核无误后邮寄GDS卡和证书给分支机构企业带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登记(一式两份)到当地分领取GDS卡和证书(部分地区办理人员需要单位介绍信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我要介绍的演讲主题是“商品条码大数据时代的通关密语”,条码条码,有条有码,条是外在,码是内在,条是表象,码是内核。商品无码,杂乱无章,一团乱麻,商品有码,井井有条,管理到家。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商品条码依然发挥着商品身份证、通行证的作用。商品无码就失去了身份证,变为黑户,成为盲流,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商家无论是电商还是传统的零售商,做好自己的生意就变得寸步难行,商品条码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发挥它的通关密语,就像当时唐僧去西天取经一样,都要换通关的密语。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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